“劳务代偿+联合监督”模式: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的创新实践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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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义务人因经济能力有限,往往难以承担高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导致“执行不能”的问题频发。针对这一难题,六安市林业局以创新思维,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并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劳务代偿工作的通知》,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径。

2023年7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李某某使用国家禁用的方法和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价值高达两万九千余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六安市检察院对李某某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达成赔偿协议。因其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采用了“以劳代偿”的方式,引导其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为了确保赔偿义务人履行劳务代偿协议,六安市林业局与金寨县林业局、古碑镇林业站和水坪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了单位职责、监督工作内容及联系人形成联合监督机制。这一做法不仅有效解决了赔偿义务人经济困难的问题,还增强了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实现了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及时修复。

“劳务代偿+联合监督”模式的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和生态文明理念。它综合考虑了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个体的关怀。同时,该模式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让赔偿义务人亲身参与到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增强了其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传播生态文明风尚、引导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六安市林业局将继续完善“劳务代偿+联合监督”模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同时,还将加大对非法捕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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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代偿

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实践中多用于赔偿义务人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在其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让其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支队 郑宏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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