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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小某菜店涉嫌售卖野生动物事件调查纪实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3-2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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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林业局在参与市检察院在金寨县古碑镇举办的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途中,意外接到了一条重要线索:小菜店可能涉嫌售卖野生动物。这一消息立刻引起了金寨县林业局的高度重视,他们立即组织古碑镇林业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迅速展开了一场现场核查行动。

执法人员到达古碑镇二环路菜店后,立即对该店的冰柜、货架等可能存放野生动物的地方进行了仔细检查。然而,经过一番仔细搜索,他们并未发现任何野生动物的踪迹。为了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执法人员还对该店老板王某某进行了询问笔录。

在询问过程中,王某某表示:“321日晚上,确实有一群人来到店里询问是否有野生动物出售。我当时只是随口回答了一下,实际上我这里并没有野生动物出售。”王某某的话虽然有些含糊其辞,但执法人员还是对他的回答进行了认真记录,并将其作为调查的一部分。

虽然此次现场核查并未发现小菜店存在售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但金寨县林业局并未放松警惕。他们表示,将继续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同时,他们也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合作,加大对涉嫌非法售卖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此次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拒绝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丽的生态环境。                                            (执法支队  郑宏贤)


保护野生动物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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