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安徽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3-2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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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法〔2022〕142号

各市林业局,宿松县、广德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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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订)、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省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DB44/T 3971-2021)及相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

第五条  省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规划期届满前18个月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并按程序完成报批。

第六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当地林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旅游等部门、公众及利益相关者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二章  规划报送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文本的规范性,规划范围的准确性,相关设施、功能分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建设开发容量的控制情况等。

第九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林业局,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二)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

(三)省级森林公园设立、调整范围的批复文件及相应范围图件;

(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及利益相关者书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以及公示情况;

(五)与规划范围相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矢量数据文件(含功能分区数据);

(六)相关佐证材料。

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文档)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条  编制、修编(订)的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包括:

(一)审查。省林业局在一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向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经审查且符合规定的,省林业局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批复。经省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审定批复。 

第十一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复后,应当在省林业局官方网站公开批复文件,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开。

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复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且原则上5年内不得修改,因保护和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须按程序逐级报省林业局批准。

第十三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或委托其他机构)对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