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1-06-3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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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查,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查,是指在政务信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六安市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审查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必须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两个以上科室或单位拟联合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有联合单位均有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的责任,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市林业局的所有政务信息必须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对外予以公开。重要政务信息的公开,须报区法制部门审批。
第五条 审查应当遵循保密优先的原则,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坚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信息公开。属于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应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公开。
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请示、咨询后再做决定。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泄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查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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