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工作遵循“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局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审批,不得扩大公开范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凡对把关不严,导致失、泄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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