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为做好市林业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信息公开工作由局纪检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我局由纪检组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纪检组确认。
各科室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
四、各科室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我局应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五、我局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六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七、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政府批准。
(二)以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镇政府批准。
八、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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