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林业综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林业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六安市林业综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六安市林业局
2025年5月19日
六安市林业综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林业评审活动管理工作,健全评审专家选聘、使用与退出机制,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组织开展的林业项目类、评估类、认证类、鉴定类、咨询类等评审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等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林业或林业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入库,充分发挥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推动我市林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专家库遵循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六安市林业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日常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等工作,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专家库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由市林业局人事法规科负责。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
第六条专家库由生态保护修复、古树名木保护、森林培育、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林业碳汇、林业产业发展、林业调查规划、林业项目及资金管理、林业行政执法、政策法规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根据林业工作需要,可适时按程序对专业领域予以补充、调整,专家可申请多个专业领域。
第七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二)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三)熟悉林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标准规范,熟知林业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国家认定注册的中级及以上资质人员;(五)身体健康,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本人愿意且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专家任职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九条专家库征集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定向邀请三种方式开展,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一)申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六安市林业综合评审专家库入库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业绩及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市林业局。(二)审核。市林业局人事法规科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人选。(三)公示。拟入库专家人选在六安市林业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四)入库。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林业局认定专家资格后正式入库。对公示期有异议的人选,由市林业局按程序核查后依照相关规定据实处理。
第十条为拓宽专家库范围,对符合专家入库条件并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较高认可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可由市林业局相关科室单位会同人事法规科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市林业局发函专家所在单位邀请入库。
第十一条专家申请入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六安市林业综合评审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二)学历、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个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以市林业局名义成立,各相关科室、单位牵头组建的专业类评委会、专家库,可直接入选综合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受邀参加评审活动,对参与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依照规定的标准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四)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相关规定主动回避;(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评审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严格执行评审保密规定,不得违法透露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五)配合对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工作;(六)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及时清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各科室单位组织开展的项目类、评估类、论证类、鉴定类、咨询类等评审活动,除有其他规定外,一般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内容较为复杂,市林业局综合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所需专家要求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可由组织评审的科室、单位会同局人事法规科邀请其他单位推荐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各科室单位组织评审活动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条件、数量等,并填写《六安市林业评审活动审批表》,明确评审时间地点、评审内容方式、专家类别人数、回避情形等,报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林业局人事法规科负责组织专家抽取工作,在局机关纪委监督下,由局人事法规科会同组织评审科室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所抽取专家人数应为单数,根据工作量大小每次抽取不少于3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抽取专家过程中,由组织评审的科室单位逐一联系抽取的专家,因故无法参加的专家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专家抽取工作结束后,局机关纪委、局人事法规科、组织评审的科室单位应当在《专家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专家抽取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市林业局同意后按程序调整。
第二十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擅离职守;(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审活动;(四)不得无故拖延评审时间;(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有关结论性意见报告上签字;(六)不得将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审区域;(七)不得有其他影响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一)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二)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一)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二)不执行评审工作纪律,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三)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四)一年无正当理由推卸专家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评审费用
第二十三条根据《六安市市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23〕463号)文件规定,评审专家劳务费是指直接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支出(不含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包括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咨询费,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不得超过1500元;(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不得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不得超过500元;(四)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不得超过300元.以上四类人员中含相应的同等专业水平人员。评审时间超过半天不超过3天的(含3天),评审专家劳务费从超过时间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从第四日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本系统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的评审,以及参加属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评审时,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评审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差旅补贴可按照属地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家库管理人员及抽取专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中涉及专家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六安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林业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六林办〔202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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