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林业局 征集时间:[ 2021-10-19 00:00 ] 至 [ 2021-11-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加强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力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组织编制了《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9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市林业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楼自然保护地管理科,邮编:237000;电子邮箱:2508326856@qq.com;联系电话:0564-3378856)

 

附件: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doc 

 

 

 

 

 

 

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位于六安市区西北部淠河中游,规划范围为南至淠河上游两河口,北至合六叶高速公路下游 3.0 千米的淠河水质监测国控断面处,城区月亮岛范围以外。淠河两侧没有绿化带的,以现有防洪堤为界,没有防洪堤的以最高水位线为界。其余有绿化带的,以淠河路、河西景观大道以及《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年)》规划的淠河两岸绿化带为界,具体以《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

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范围以及控制区内从事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之规定

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六安市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为日常办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日常保护、利用与管理等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市财政部门、金安区和裕安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改委、农村农业、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利、司法、科技、教育、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湿地公园沿线各乡(镇)政府按属地管理范围进行巡护,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行为的,应当场制止和纠正,对自身不能解决和整改到位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第一时间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生态修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内的湿地资源、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与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监督举报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第七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八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以及合理利用区。  

湿地保育区内除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的保护管理活动外,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分区管理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界碑(标、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识、界碑(标、桩)。

第十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上述程序完备后报省林业局审批同意后,用地单位或个人方可按规定依法实施,并在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监督下施工。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污水;

(二)存储、存放、倾倒、堆放、填埋、处置各种固体废弃物和建筑渣土;

三)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船舶未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垃圾;

)猎捕各种野生动物、捡拾鸟卵;

)进行网箱养殖,在水面设置障碍物;

)采用电打鱼、炸鱼、毒鱼等方式捕捞鱼类资源,在水面设置围网、回笼等捕鱼装置;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

十一)擅自采挖野生植物、破坏植物;

(十)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

(十)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适宜当地生长的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充分借鉴与引进先进且切合实际的湿地修复理论、实践经验、恢复技术和措施,有效恢复湿地功能。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十六条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协调、监测、监管和防治的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林业、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以及湿地沿线区、乡(镇)属地管理作用,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横向联动及区、乡(镇)、村级纵向管护联动网络,协同推进湿地保护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严格限制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园。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成果,不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前提下,鼓励成果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为河流型湿地公园,淠河是上游大别山四座大型水库的泄洪通道,要确保河道安全行洪。因此在湿地公园内需实施河道清淤、堤防及岸线整治防洪、供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时,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公园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公园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推动湿地公园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作用,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安徽省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湿地公园保护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公园资源的调查和水环境监测工作,并对湿地公园资源的调查、水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内设置各种相关标识标牌和警示标牌信息。各种警示标牌信息的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汛、火灾、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警示标牌,加强防灾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湿地公园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制度,接受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污染公园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负责解释。